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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出台商品住房团购工作指导意见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商品住房团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适应商品住房销售创新形势,规范商品住房团购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意见》对商品住房团购的定义、团购的组织、开发项目的团售条件和团购住房的销售管理等都给予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团购组织单位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发布《团购公约》,发起团购活动。拟购买第一套自住性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购房消费者需团购商品住房,响应《团购公约》的,可报名参加团购活动,并委托授权团购组织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等方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团购协议,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团购组织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住房《团购公约》,并报市工商局审查备案后,方可组织团购活动。《团购公约》应明确团购参与条件、团购程序、选房规则、购房款交缴与监管、风险承担、退出机制、交验房办法、委托授权团购组织单位的权限和范围等。参与团购的购房消费者有权就拟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价位、装修标准、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等发表意见,必要时可采用表决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意见》明确了团购住房的销售管理条件。《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团购(售)双方应持《团购公约》、参团购房人名单及清册、身份证明等等相关材料,向市房管局办理《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登记备案。市房管局应将商品住房团购的相关信息在“宣城网上房地产”网站进行公示;对已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清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约定和购房清册,按照《宣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参团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后,预购人(参团购房人)转让商品房的,应当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方可上市交易;禁止预购人(参团购房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同时,《意见》还对团购资金的管理以及团购工作的监管做出了明确规定。
来源:《宣城日报》 |